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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2018-04-08   来源: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农民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在仲裁时效之内提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仲裁案件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其他材料。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4、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工作证(出入证)、考勤卡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5、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者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