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二〇一八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原则,现对2018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额进行调整,此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是: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2017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的规定计算,2018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3716元/月(单位和职工合计)。
中央、省驻浔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可参照省直单位标准执行,超过本市上限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中九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的规定计算,2018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为158元/月(单位和职工合计)。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不得低于或高于限额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